第一条 为加强对网上商城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引导市场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网上商城供应商,是指具备网上商城资格,在协议期限内为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第三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应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定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入围标准和入围方式,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入围活动,建立全省统一共享使用的网上商城系统。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入围标准和入围方式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立标准商品库和价格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商品入库规则、交易规则、异常交易预警机制和信用综合评价机制。
第六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网上商城供应商的商品、库存、物流、交易、合同履约等,按“双随机”要求(即随机抽查供应商和随机抽查检查事项)开展不定期检查,制定检查标准体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投标承诺行为予以处理,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曝光。
第七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获得入围资格后,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并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进行备案,补充完善相关登记资料,并保证登记资料的真实有效。网上商城供应商信息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完成备案后,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开通业务权限。网上商城供应商应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依法开展电商直购活动。
第九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参加广东省境内的电商直购活动;
(二)有权拒绝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不正当要求;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成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与广东省网上商城系统的数据对接,并自行承担数据对接中产生的费用;
(二)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独立、自主、诚信参与电商直购活动;
(三)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电商直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四)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和优质的售后服务;
(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销售的商品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必须是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销售的自营商品,不得推送非自营商品;
(二)网上商城系统中的商品库存数量必须与实际库存数量保持一致,不得销售无库存的商品;
(三)必须是原厂原装、有质量保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的全新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已停产商品;
(四)商品信息应当完整、清晰,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得销售针对政府的“特供”、“专供”商品,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范围的,不得销售《节能商品政府采购清单》外的商品;
(五)有规定最高限价标准的,不得推送超出最高限价标准的商品;
(六)商品价格不得高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对其他消费群体的销售价格,且必须承诺广东省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
(七)商品安装调试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必须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单位支付。
(八)台式计算机主要配置必须符合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表要求。
第十二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专门的技术团队及服务团队,提供客服联系电话和在线咨询服务;
(二)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物流信息,并与网上商城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三)不得无故擅自取消电子订单;
(四)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以及合同约定的地点完成配送服务,不得收取配送费用;
(五)属于需要安装的商品,必须配合采购单位完成商品的安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安装调试、预约安装服务;
(六)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采购单位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免费退换货服务;
(七)在质保期内,出现产品或售后服务投诉纠纷的,必须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必须承担最终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商城对应采购品目交易资格:
(一)未按规定采购品目类别上架商品;
(二)商品价格异常;
(三)相同型号或配置产品,作为多个商品不同价格进行销售;
(四)商品名称与商品详细信息不一致;
第十四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暂停网上商城资格1个月:
(一)未按规定采购品目类别上架商品并有成交记录;
(二)商品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
(三)商品物流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
(四)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有偿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五)台式计算机主要配置不符合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表要求。
第十五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暂停网上资格3个月:
(一)销售非自营商品;
(二)商品价格高于自有电子商品平台价格;
(三)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四)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暂停网上商城资格6个月:
(一)因产品质量或不按合同履约被采购人书面投诉、并查证属实;
(二)擅自取消电子订单;
(三)提供虚假物流信息;
(四)实际库存数量与上架网上商城系统中的商品库存数量不一致;
(五)仓库信息与实际不一致。
第十七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被“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暂停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第十八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商城资格;
(二)由其他供应商代替开展交易活动;
(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六)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被暂停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第十九条 被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的,3年内不得参与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入围。涉及行政处罚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第二十条 暂停采购品目及暂停资格时间到期前,被暂停网上商城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网上商城资格。如需检查的,在通过检查并符合标准后7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网上商城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