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定点采购业务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引导市场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定点供应商,是指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下称“执行平台”)登记备案、可在定点采购实行期限内为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
第三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定执行平台的定点供应商入库标准和方式,建立可供全省共享使用的定点供应商库。各地市以自愿为原则参与省市联动,使用执行平台进行电子化采购活动。定点供应商资格入库标准和方式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另行制定及发布。
第四条 定点供应商在执行平台进行资料备案,应保证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定点供应商信息在执行平台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定点供应商应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在执行平台依法开展业务。
第六条 定点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经营范围内参加执行平台上的定点采购活动;
(二)有权拒绝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不正当要求;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定点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不得进行虚假响应;
(二)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三)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和优质的服务;
(四)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执行平台保存定点供应商的履约记录,作为采购单位开展定点采购活动时择优选择供应商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定点供应商在执行平台上开展业务的品目和服务区域(可承接业务的区域,以地级市为单位)可自主申请,有资格条件要求的品目须满足相应资格要求。定点供应商应根据经营范围、注册地、自身实力和分支机构等实际情况合理申请服务区域。供应商入库之后,业务范围有变化的,应及时申请调整。
第十条 执行平台对定点供应商发出邀请(包括采购人选择和随机抽取)后,定点供应商不接受或不作回应的,均视为定点供应商拒接项目。多次拒接项目的定点供应商,执行平台将对其作出品目或服务区域限制:
(一)对于定点供应商注册地以外的定点采购项目,如果拒接项目数量减去完成项目数量大于等于3时,则取消该定点供应商注册地以外区域的权限。有多个品目的,各品目分别计算。被取消某品目区域权限的,12个月内不再接受其对该品目下注册地以外的区域申请。
(二)对于定点供应商注册地的定点采购项目,如果拒接项目数量减去完成项目数量大于等于5时,则取消该定点供应商的定点业务权限。有多个品目的,各品目分别计算。被取消某品目定点业务权限的,6个月内不接受其对该品目的入库申请。
第十一条 定点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暂停或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处理,在执行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定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其作出暂停资格处理:
(一)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交货期/工期延误或其它违约行为被采购人书面投诉,经查属实的,暂停定点供应商资格6个月;连续被书面投诉,经查属实的,暂停期累加;
(二)同一年度内累计3次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交货期/工期延误或其它违约行为被采购人书面投诉,经查属实的,暂停定点供应商资格24个月。
(三)被“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暂停定点供应商资格。
第十三条 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定点供应商资格或成交资格;
(二)与其他定点供应商串通围标、串标谋取成交;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定点采购合同;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定点采购合同;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供应商交易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第十四条 暂停资格时间到期前,被暂停定点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定点供应商资格。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在收到恢复资格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恢复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