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引导市场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定点供应商,是指具备定点资格,在定点期限内为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
第三条 定点供应商应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定点供应商资格入围标准和入围方式,建立全省统一共享使用的定点供应商库。定点供应商资格入围标准和入围方式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定点供应商资格入围活动。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另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定点供应商资格入围活动。获得入围资格的供应商纳入定点供应商库统一管理。
第六条 定点供应商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登记后,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进行备案,补充完善相关登记资料,并保证登记资料的真实有效。定点供应商信息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定点供应商完成备案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开通交易操作权限。定点供应商应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依法开展定点采购活动。
第八条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项目属地,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参与本级定点采购活动的定点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合同履约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查证核实。
第九条 定点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参加广东省境内的定点采购活动;
(二)有权拒绝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不正当要求;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定点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不得进行虚假响应;
(二)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三)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和优质的服务;
(四)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定点供应商诚信档案,作为采购单位开展定点采购活动时择优选择供应商的重要依据。定点供应商诚信档案相关规定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经查证定点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处理,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公布,记录诚信档案。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其作出暂停定点资格等处理:
(一)同一年度内累计3次已确认参加定点竞价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竞价报价的,暂停定点资格1个月;
(二)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交货期/工期延误或其它违约行为被采购人投诉,经查属实的,暂停定点资格1个月;
(三)同一年度内累计3次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交货期/工期延误或其它违约行为被采购人投诉的,暂停定点资格6个月。
第十四条 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定点资格;
(二)与其他定点供应商串通围标、串标谋取成交;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定点采购合同;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定点采购合同;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七)被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网站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
第十五条 供应商交易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第十六条 暂停资格时间到期前,被暂停定点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定资格。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在收到恢复资格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恢复其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