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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供应商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2017-11-15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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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网上竞价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引导市场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网上竞价供应商,是指具备网上竞价资格,依法参与网上竞价活动并为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第三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分为制造商和代理商两类。制造商的业务权限包括代理商授权、商品信息录入等;代理商的业务权限包括在制造商授权范围内参与网上竞价活动等。

第四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应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立全省统一共享使用网上竞价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竞价供应商库和商品库,受理和审核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申请,制定全省统一的网上竞价交易规则。

第六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是有意向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并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在广东省电子化执行平台办理网上竞价资格入库申请,并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网上竞价供应商信息在广东省电子化执行平台予以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网上竞价供应商登记备案相关规定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另行制定。

第七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完成资格入库申请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开通业务权限。网上竞价供应商应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依法开展网上竞价采购活动。

第八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参加广东省境内的网上竞价活动;

(二)有权拒绝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不正当要求;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独立、自主、诚信参与网上竞价活动;

(二)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网上竞价采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三)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和优质的售后服务;

(四)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网上竞价供应商诚信档案。网上竞价供应商诚信档案相关规定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网上竞价活动,对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网上竞价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合同履约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查证核实。

第十二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予以暂停或取消网上竞价资格,在广东省电子化执行平台予以公布,记录诚信档案。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代理商有下列情形的,将对其作出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等处理。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交货期延误或其它违约行为被采购人投诉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1个月;

(二)同一年度内累计3次因产品质量问题、交货期延误或其它违约行为被采购人投诉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6个月;

(三)在报价时作出虚假响应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6个月;

(四)同一年度内被作出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处理累计超过6个月的,下一年度将不接受其网上竞价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制造商有下列情形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

(一)代理商成交后拒不履行合同的,暂停该品牌制造商网上竞价资格1个月;

(二)提供不实的商品(含配件和服务)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暂停该品牌制造商网上竞价资格3个月;

同一年度内累计有5家代理商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暂停该品牌制造商网上竞价资格6个月;

(四)同一年度内被作出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处理累计超过6个月的,下一年度将不接受其网上竞价资格申请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网上竞价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资格;

(二)与其他网上竞价供应商串通围标、串标谋取成交;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七)被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网站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

第十六条   供应商交易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第十七条   暂停资格时间到期前,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网上竞价资格。符合条件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在收到恢复资格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网上竞价资格。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