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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指导意见》继续试行的通知

2016-01-04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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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协会于201411月发布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一年的通知。由于试行期已满,经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11日起《指导意见》继续试行一年。请各单位继续参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协会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指导意见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指导意见附表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供会员参考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法从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及省辖各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广东省各地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采购文件论证等工作的劳务费计发。

由于广东各地区经济水平存在地域差异,本指导意见暂提供广州地区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作为参照,其他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已制定有关标准,则执行当地标准。

二、广州地区评审劳务费标准(详见附表)

()采购评审:4小时内,采购评审劳务费按500元计算;超过4小时,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到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采购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咨询:2小时内,论证费用按照250元计算;超过2小时,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到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经评审后项目采购活动失败:计费方法与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一致。

三、评审劳务费计费时间

专家在本地评审,评审劳务费计费时间是从通知专家在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至评审结束(评审报告完成)止。专家到异地评审,评审劳务费计费时间是从专家到达评审现场至评审结束(评审报告完成)止。异地评审是指专家到住所不在评审现场所在地级市进行的评审。采购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和专家咨询的时间计算,参照评审劳务费计费时间执行。

四、其他费用及补贴标准(详见附表)

()交通费:评审专家应自行前往评审地点。对在本地评审的专家不提供交通费及停车费;对临时补抽的专家,如不提供接送,可凭发票报销单程出租车费或提供适当的交通补贴。专家到异地参加评审,如不提供接送,应支付适当的交通费,城市(区)之间的交通费按大巴、城轨、地铁等公共交通标准计算,市内交通费可按出租车费标准计算。

(二)误工补贴:未经评审的项目采购活动失败,未能及时通知专家导致专家到达评审地点,或专家到达评审地点需要回避的,提供误工补贴150元。

(三)异地评审补贴:根据不同地级市之间距离的远近,对前往异地评审专家提供100—200元补贴。对专家前往异地进行采购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和专家咨询,均参照执行。

五、食宿费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节约为原则承担。

六、支付时间

评审专家劳务费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统一发放,专家须签字确认。

七、其他

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扣减评审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离评审现场的,不支付评审劳务费,并即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八、试行

本指导意见经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试行一年。

九、解释权

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归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