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要求,针对地方反映的有关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现就落实财政 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 下:
一、财政支持涉及贫困村的微小型项目,是指各地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
二、上述项目中凡是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 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积 极落实上述政策要求,细化相关规定和措施,不得限制符合条件 的贫困村自建自营财政支持的微小型项目。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应及时向我部反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