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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办事指南
【 信息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13-12-06 】

采购人办事指南

 

一、业务委托

(一)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需落实项目资金,取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项目,依法必须委托我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在办理委托时,需与我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代理费的收取规定等。

(三)采购人在办理委托时,需向我中心提供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1、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报价)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2、非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用户需求书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3、工程类项目需提供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四)采购人办理委托后,需配合我中心编制采购文件,并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二、评审工作

(一)采购人除授权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外,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依法组建,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二)采购人代表请按我中心《关于抽取专家及委派评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的函》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采购项目开评标。

(三)采购人代表到达开评标现场后,请将《采购人指派评委登记表》交给我中心工作人员后填写评委签到表,并将手机关闭交给我中心工作人员保管,然后签字承诺遵守《评审纪律》有关规定(详见《评审纪律》)

(四)评审期间,采购人代表须遵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

(四)采购人代表应仔细研读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及其他相关评审资料,进行客观公正评审。如需查阅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可向我中心工作人员索取。

(五)评审报告出具前,评审专家应对预中标(成交)候选人和所有无效投标(报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认真复核,核对无误后再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六)若有需要,采购人代表可在评审结束后取走预中标(成交)人的投标(报价)文件副本。

(七)评审结束后我中心将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出具《关于请予确认采购评审结果的函》,请按程序依法确认评审结果并将《确认评审结果的函》先传真至我中心,以便项目尽快进入下一步审批流程,原-件可稍后交换至我中心。

(八)评审结果确认后将直接发出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

(九)采购项目因报名或递交报价文件家数不满足法定要求而采购失败,采购人需更改采购方式的,应向确定该项目采购方式的部门申请,并按照相关部门书面确认更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评审纪律

(一)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委会)成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独立评审。

(二)进入评审会场后,评委会成员须将通讯工具处于关闭状态并交给工作人员保管,评审结束后归还。如有需要,可使用本中心提供的固定电话。

(三)评审会议开始后,除评委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必须全部离场;评委会成员与投标/报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评委会成员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包括澄清文件、答疑纪要,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五)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会场上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影响其他成员公正评审的言论。

(六)评委会成员必须遵守相关保密法规,不得向外泄露投标/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把有关评审资料(包括复印件)带离会场。

(七)要求投标/报价人澄清时,不得提出与本次评审无关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八)评审活动为全过程封闭式管理,评委会成员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与会各方不得以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外界谈及评审事项。

(九)评委会成员在评审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报价人,不得接受投标/报价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馈赠。

(十)评委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和查处。

(十一)评审中,评委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评委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委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十二)评审结果一经宣布,任何人不得再修改评审表。除非经核实对无效投标/报价条款或客观分数的评审有误。否则,评委会成员执意更改其评审表的,需对更改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连同原评审表一并上交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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