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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办事指南

2013-12-06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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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办事指南

 

一、评审专家须知

(一)评审专家应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迟到、早退。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通知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电话:020-83188580)。

(二)评审专家应在我中心工作人员核对身份后由其带领进入评标室。如发现与投标(报价)人有利害关系的或参与过评审项目前期论证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评审专家应先签到,并主动关闭手机交给我中心工作人员保管,然后签字承诺遵守《评审纪律》有关规定(详见《评审纪律》)。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如有与评审内容无关的事情确实需要联系的,须征得我中心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同意并在相关人员监督下,使用本中心提供的专用电话进行联系。

(四)评审专家应仔细研读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及其他相关评审资料,进行客观公正评审。如需查阅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可向我中心工作人员索取。

(五)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结论。

(六)评审专家在评审打分时有作修改的,须在修改之处旁边签字确认。打分后应对各自的打分统计表进行认真复核。

(七)评审报告出具前,评审专家应对预中标(成交)候选人和所有无效投标(报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认真复核,核对无误后再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八)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在2天内保持手机开通并尽可能留在本地,以便必要时进行联系。

二、评审纪律

(一)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委会)成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独立评审。

(二)进入评审会场后,评委会成员须将通讯工具处于关闭状态并交给工作人员保管,评审结束后归还。如有需要,可使用本中心提供的固定电话。

(三)评审会议开始后,除评委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必须全部离场;评委会成员与投标/报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评委会成员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包括澄清文件、答疑纪要,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五)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会场上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影响其他成员公正评审的言论。

(六)评委会成员必须遵守相关保密法规,不得向外泄露投标/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把有关评审资料(包括复印件)带离会场。

(七)要求投标/报价人澄清时,不得提出与本次评审无关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八)评审活动为全过程封闭式管理,评委会成员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与会各方不得以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外界谈及评审事项。

(九)评委会成员在评审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报价人,不得接受投标/报价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馈赠。

(十)评委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和查处。

(十一)评审中,评委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评委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委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十二)评审结果一经宣布,任何人不得再修改评审表。除非经核实对无效投标/报价条款或客观分数的评审有误。否则,评委会成员执意更改其评审表的,需对更改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连同原评审表一并上交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