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招标
(1) 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限额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3)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