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办事指南
一、业务委托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已落实采购所需的资金和政府采购计划。在办理委托前,已按《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做好了相关事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项目,依法必须委托我中心等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中小企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等。
(三)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已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及其他相关要求,开展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和审查工作。
(四)采购人在办理委托时,需与我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代理费的收取规定等。
(五)采购人在办理委托时,需向我中心提供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1、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报价)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2、非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用户需求书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3、工程类项目需提供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六)采购人办理委托后,需配合我中心编制采购文件,并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七)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需求、评审标准等非程序性问题的询问及质疑,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供应商的质疑。
二、评审工作
(一)采购人请按我中心《关于委派采购人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函》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采购项目开评标。
(二)采购人须将手机存在保管箱后才可以进入开评标现场,并将《采购人代表及工作人员授权登记表》交给我中心工作人员。授权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及相关人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回避。
(三)项目评审时,授权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采购人代表如需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四)评审期间,采购人代表须遵守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五)采购人代表应仔细研读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及其他相关评审资料,进行客观公正评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六)评审报告出具前,应复核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无效投标/报价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经复核无误的,再签名确认评审报告。
(七)以下行为属于违法重新评审:
1、采用招标方式的,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或重新评审;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除《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组织重新评审。
3、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组织重新评审。
4、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
(八)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并向我中心出具评审结果确认函。如采购人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我中心将于上述5个工作日后发布结果公告。
(九)评审结果确认后将直接发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资格后审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三、评审纪律
1、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委会)成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独立评审。
2、进入评审会场后,评委会成员须将通讯工具处于关闭状态并交给工作人员保管,评审结束后归还。如有需要,可使用本中心提供的固定电话。
3、评审会议开始后,除评委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必须全部离场;评委会成员与投标/报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评委会成员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包括澄清文件、答疑纪要,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5、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会场上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影响其他成员公正评审的言论。
6、评委会成员必须遵守相关保密法规,不得向外泄露投标/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把有关评审资料(包括复印件)带离会场。
7、要求投标/报价人澄清时,不得提出与本次评审无关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8、评审活动为全过程封闭式管理,评委会成员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与会各方不得以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外界谈及评审事项。
9、评委会成员在评审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报价人,不得接受投标/报价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馈赠。
10、评委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和查处。
11、评审中,评委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评委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委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2、评审结果一经宣布,任何人不得再修改评审表。除非经核实对无效投标/报价条款或客观分数的评审有误。否则,评委会成员执意更改其评审表的,需对更改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连同原评审表一并上交归档备查。